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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81页(358字)

中国货币管理的法规。

1951年4月 19日政务院公布施行。全文共11条。

条例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变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行使伪造、变造的国家货币的;意图营利而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行使伪造、变造国家货币的;散布流言或用其他方法破坏国家货币信用的;误收伪造、变造国家货币,在收受后察觉是伪造、变造国家货币而不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告,仍继续使用的,均为妨害国家货币罪的种类。凡犯本条例所规定各罪者,得视其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分别处罚,并附带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犯第6条罪者(即误收伪造、变造的货币后,明知而不报的)不在此限。

条例对于惩治和防止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变造国家货币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金融物价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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