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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81页(369字)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利用私人文书、证件、印章的行为,不构成本罪。(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3)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伪造”,指以骗取信任进行犯罪为目的,仿制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变造”,指出于犯罪需要,以涂改、拼接等方法,改变真实公文、证件、印章的原来内容。“盗窃、抢夺、毁灭”,指占有或毁灭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实现犯罪目的。如实施本罪行为是为进行其他犯罪,则应按照吸收原则,以其中的重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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