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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79页(315字)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包括: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其法定代理人,由其扶养的人,因治疗或安葬被害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人、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损失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回避,参加法庭调查辩论,请求调解、上诉、控诉,等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有义务正确进行诉讼,如实反映情况,遵守法定的程序、制度和法庭的纪律,自觉履行判决或调解的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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