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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公务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79页(278字)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职务活动。

如行为人阻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外的其他活动,均不构成本罪。(2)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企图迫使国家工作人员停止执行职务的目的。

不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而实施阻碍行为的,不构成本罪。(3)客观上实施了以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加害、损害名誉、揭发隐私等方法相威胁,迫使国家工作人员停止或变更依法应执行的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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