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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辅导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70页(607字)

苏联为了早期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所组织的对特定对象进行专门教育辅导的人员。

1962年在列宁格勒最早开始这项工作,1972年在斯维尔德洛夫法学院社会职业系中成立了辅导员所。早期的个人辅导工作主要有大学生参加,现在生产积极分子、劳动能手、共产主义劳动队的成员和具有丰富生活阅历的老战士、老教员、医生、工程师、工人等都可以被任命为辅导员。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有指定社会辅导员的权利。辅导员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未成年违法者的父母或代行父母职责的人,改造未成年违法者,使其尊重和遵守法律及社会共同生活准则。

社会辅导员工作的对象是无人照管和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1)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年龄条件或由于对其不适宜用刑罚措施而被免除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2)被宣告缓刑或被判处不剥夺自由刑的未成年人;(3)服刑完毕或提前释放的未成年人;(4)从专门学校、专门技术职业学校或医疗教育机构、保育院、寄宿学校返回的未成年人。受辅导的未成年人变好或已达18岁,就不再是社会辅导员的工作对象。社会辅导员有教育、检查和诱导未成年人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对不接受教育的辅导对象进行劝告,必要时可提请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对其适用感化措施。

有权监督辅导对象的父母正确履行家长义务。为了使社会辅导员能够更好的工作,苏联有关方面还对他们实行专业知识训练,使他们懂得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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