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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环境二元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5页(394字)

西方犯罪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

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受2种因素的制约:(1)遗传造成的低能;(2)后天的环境影响。美国专家格达德通过对法国心理学家比纳和西蒙的智力测验法进行修正,并运用到犯罪学的研究中,提出了这一理论。他本人也因此成为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低能——其原因与其后果》(1914年)一书中指出:“低能是决定人的行为的主要因素”。

但每个低能的人能否成为罪犯,“却要取决于他的性格和所处的环境”。低能是遗传的,而犯罪却不是遗传的。他在《低能的遗传》、《卡里卡克家族——关于低能遗传的研究》等着作中重申了这个观点。一些犯罪学家认为,这种测验方法得出的判断并不具有客观性。因为主持测验的人“技术越高”,可能得出“低能的人数就越多”。其结果只能偏重于人的生理属性。

有的犯罪学家调查的结论,表明智能落后与犯罪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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