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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吉斯再犯预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5页(841字)

美国芝加哥大学伯吉斯教授创立的关于假释者重新犯罪的预测方法。

最早见于其1928年发表的“伊利诺斯州的不定期刑及假释制度”一文中。伯吉斯教授对伊利诺斯州三所矫治机构假释的3000名犯罪者进行了假释前生活经历的调查,根据搜集的资料,选出21个预测因素,并对于各因素给予一定的分数,再根据假释者所得分数的多少,制作成分数与假释成功之间的关联表,该表实际上就是世界上最早的再犯预测表。伯吉斯选定的21个预测因素是:(1)犯罪的性质;(2)共犯的人数;(3)双亲状态;(4)婚姻状,态;(5)国籍;(6)犯罪类型;(7)社会类型;(8)犯罪行为地;(9)居住社会的大小;(10)邻居类型;(11)逮捕时有无固定住址;(12)法官、检察官对于是否宽大处理的意见;(13)收容时是否查有其它轻微犯罪行为;(14)宣告刑的性质和刑期;(15)假释前实际已经服完的刑期;(16)有无犯罪前科;(17)收容前的职业状态;(18)服刑期间受罚的记录;(19)释放时的年龄;(20)智能年龄;(21)性格类型及精神医学诊断。上述各预测因素还要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如“收容前的职业状态”一因素中,就细分为4种情况:(1)一直未曾就业;(2)曾短暂就业;(3)断断续续的就业;(4)一直有固定的就业机会。

然后根据各种情况对犯罪的影响程度给予一定的分数,如前述“断断续续的就业”和“一直有固定的就业机会”,对犯罪形成的影响力较小,故各给一分;而(1)“一直未曾就业”和(2)“曾短暂就业”,因其对犯罪形成的影响力较大而不给分。通过对假释者的21个预测因子综合预测打分,得分多者,表示假释成功的可能性愈大,再犯率也就愈低;反之,得分少者,再犯率也就愈高。

该方法问世后,由于其简便易行,各国研究犯罪预测者曾纷纷效仿。但也有一些犯罪学家认为该方法在技术上也有不足,如研究基础资料为官方公布的资料;各种预测因素均给予同值的分数,实际影响力则不会相同;预测因素数目过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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