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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4页(309字)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指在看守所、监狱、劳改队等各种监管场所中执行监管任务的人员。(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违反监管法规而故意为之。(3)客观上对被监管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体罚虐待行为。“被监管人”包括在各种监管场所羁押、服刑的未决犯、已决犯,以及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员。

“情节严重”,指行为人多次违反监管法规,以打骂、冻饿、滥用戒具、侮辱人格、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摧残虐待被监管人,或者因实施本罪行为而造成被监管人精神失常、人身伤亡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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