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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心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3页(366字)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心理。

是指行为人以口头、书面、示范动作或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手段的心理活动。传授犯罪方法罪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补充规定的一个新的罪名。

犯罪者有2种情况:(1)一些流氓、抢劫、盗窃、强奸等犯罪分子,或者惯犯、教唆犯等,采取各种方式及手段,向他人,特别是青少年传授犯罪;(2)各种在押的犯罪分子,在服刑劳改期间,被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向其他犯人或被劳教人员传授犯罪方法。传授犯罪心理的主要特点是:(1)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使他人犯罪。

(2)具有多种犯罪动机,有的是教唆他人犯罪,有的是显示自己,有的是拉拢同伙等。(3)具有渲染性、可接受性、模仿性和学习性等心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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