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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因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1页(257字)

犯罪的自然因素之一。

即季节不同,犯罪特点与犯罪类型亦不同。季节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影响,比如,财产犯罪在秋冬发案率较高,暴力犯罪多发生在春夏两季,性犯罪最高友案率在6、7月份,1月至2月发案率最低。性犯罪受季节的影响远比财产性犯罪和暴力性犯罪大得多。有学者认为:整个社会犯罪,发生最多的月份为4月、8月及10月,最少的月份为1月、2月、6月及12月。从1月至12月发案的曲线看,一年之中有3个高峰。第一个高峰为3、4、5月,第二个高峰为7、8月,第三个高峰为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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