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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34页(237字)

亦称放毒罪。

故意施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出于故意。

如杀人灭口等。

若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实施本罪行为,则以反革命罪论处。(2)客观上表现为在公众使用的饮、食等处所投放毒物。

如在水源、水道、水井、水池、食品中,投放毒物,致人重伤、死亡或使牲畜大量死亡等。认定本罪时,要同以投毒方法杀人相区别,投毒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健康,以投毒方法杀人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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