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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34页(313字)

中国封建法律指投递匿名书信举告他人的行为。

《唐律》注投书曰:“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各代均严防投书扩散。《秦简·法律答问》曰:“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唐律疏议》曰:“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

辄上闻者,徒三年。”对投书者,汉魏科以弃市。

唐律对投书告人罪者流三千里;告祖父母者绞;告期亲卑幼,减凡人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

明清律中投书匿告人罪者绞。但唐律对投书告人谋反、大逆罪,则规定书不可焚,送官司断处,状实则上请听裁,状虚则依诬告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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