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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97页(582字)

18世纪意大利古典刑事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写于1764年的一篇着名论文。

当时欧洲正处在资产阶级进步的启蒙时代,人道主义的理想同野蛮的现实之间的距离变得更为悬殊,宗教法庭的影响还十分严重。秘密起诉、刑讯逼供、单纯指控可以作为确凿的罪证;不准上诉,随意的赦免和残酷的刑罚等司空见惯;死罪被随心所欲地增加;有些罪犯被打上烙印,送上奴隶船作苦力,或者钉上枷锁,砍去手脚。人们强烈要求变革这个恶魔似的恐怖时代。当时26岁的贝卡利亚把人们的强烈要求集中起来,并对卢梭和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加以改造,写出了《论犯罪与刑罚》这一着名文章,创立了自己的学说。

他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出发,主张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设和治理国家。他认为法律是个人意志的总和,提倡对封建刑事制度实行人道主义的改革。

在这篇着名论文中,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他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分为3类:直接破坏社会或者使社会代表者死亡;侵犯公民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为了使社会福利得到保障,法律规定的事情受到抵触的行为。

(2)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贝卡利亚的学说主要是对刑法和刑罚制度的研究,其中包括了一些犯罪学的内容。尽管贝卡利亚的犯罪学说还没有形成体系,但它却使犯罪学有了一个基本的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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