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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虐待、迫害部属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95页(229字)

担任领导职务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虐待、迫害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违反军人职责罪。本罪主要持征:(1)犯罪主体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

(2)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打击报复等动机目的。(3)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从精神、肉体、生活等方面折磨、摧残、虐待部属。

情节恶劣,指手段残忍、狠毒,虐待、迫害时间长、人次多等。其他严重后果,指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精神失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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