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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93页(478字)

违反军人按其职责应负的责任,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包括军内在编职工。(2)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防建设、军事机密、作战能力、物质保障、科学研究等国家军事利益。

(3)主观上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4)客观上表现为逃避军事义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军人的具体职责,由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各军兵种发布的条令、条例规定。本罪包括:武器装备肇事罪、军人泄露或遗失军事机密罪、军人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军人逃离部队罪、军人偷越国(边)境外逃罪、军人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军人虐待、迫害部属罪、军人阻碍执行职务罪、军人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军人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罪、军人战时自伤罪、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罪、军人遗弃伤员罪、军人临阵脱逃罪、军人违抗作战命令罪、军人谎报军情或假传军令罪、军人自动投降敌人罪、军人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军人虐待俘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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