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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观感与自我控制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72页(469字)

西方犯罪心理学派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和迪尼兹。

这种理论认为,一个人自我观感的好坏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大小,是解释是否犯罪的关键因素。凡自我观感良好、内心健康发展的人就可以适应中产阶级的社会准则,不会犯罪。

反之,自我观感欠佳,内在控制力弱的人,则不能适应中产阶级的社会准则,而易与坏伙伴、无业游民生活在一起,走向犯罪。自我观感良好或自我控制力强、是指在“不轨行为、有趣的东西、诱惑物影响自己时起到内在缓冲或内在克制作用”的一种力量。

内在控制力是一种“缓冲的因索”,而不是“决定的因素”。缓冲控制力大,该人就守法,控制力小,该人则容易犯罪。

在社会方面的影响较大时,在人们参加家庭以外活动的时间越来越多时,在社会更加复杂化或多样化时,内在控制力的大小对人的行为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理论在西方国家广泛传播,评价较高,认为它在研究犯罪原因上既分析了内在控制力量,也考查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但也有人指责和怀疑这种理论,认为“调查的支例不典型”,“自我观感无法测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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