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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70页(481字)

对犯罪理论的一种解释。

是19世纪资产阶级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意大利犯罪学家和罗法洛1885年在其代表作《犯罪学》中提出来的着名观点。他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所谓自然犯罪是与人体的遗传因素和反常特质决定的,不受客观环境条件或某一时期特殊情况影响的违背道德观念的犯罪。他将自然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触犯怜悯之心的犯罪。包括:(1)侵害他人生命或伤害他人身体;(2)违背道德的损害人的自由或身体;(3)直接损害道德的行为。另一类是触犯正直之心的犯罪。

包括:(1)暴力侵犯他人财产;(2)非暴力的诈骗;(3)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公民权。他认为自然犯罪是根据行为的反自然道德观念性质决定的,其本质是恶劣的。

而人定犯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其行为的本质不一定恶劣。并认为法律规定的犯罪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是不相同的,一个国家一个时期规定的对其他国家或其他时期不适用,而自然犯罪对任何国家或任何时期都适用。加罗法洛企图以自然犯罪代替勃罗梭的天生犯罪论,实际上,他们的观点从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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