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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回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62页(229字)

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之一。

在申请人必须说明理由的有因回避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陪审官也可以自己提出。在要求个别人回避时,理由是:能提出一定证据,证明应回避者有收受贿赂或受胁迫的嫌疑或事实,因而可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偏袒和不公正行为。在要求全体回避时,理由是:负责召集陪审团的官员具有不明显的偏颇嫌疑,或者仅是起诉人或被告人的一般亲属和较接近的朋友。在陪审官提出有因回避要求后,法官可予以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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