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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48页(188字)

中国古代法律术语。

追拿、捕捉之意。《传·闵公元年》记载,“庄公存之时,乐(邓扈乐)曾淫于宫中,子般执而鞭之。”《秦简·封诊式》曰;“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

”唐、明、清律称拘执。《唐律·捕亡》规定,罪人“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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