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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46页(413字)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定程序。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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