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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46页(361字)

简称死缓。

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为中国所独创。

适用死缓的条件是,罪该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按照中国刑法和司法实践,适用死缓的范围通常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罪该处死,但尚未最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该处死,但尚不是共犯中最主要分子,或者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对判处死缓的罪犯,两年期满后,一般有3种处理方法:(1)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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