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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人道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28页(299字)

18世纪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刑罚理论。

它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封建主义残酷的刑罚制度相对立,为资产阶级刑事立法广泛采用。其基本观点是:(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代表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提出“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规定者不罚”,“非罪不罚”。

(2)罪刑相适应论。

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

是资产阶级“博爱”思想的反映,它要求废除死刑及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和改良监狱。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参见“刑事古典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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