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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08页(325字)

①刑,通“形”,故亦作形名。

原指形体(或实际)和名称。为先秦宋尹学派名辩用语,“物固有形,形固有名”(《管子·心术》)。

先秦法学家将“刑名”和“法术”相联,并把“名”引申为法令、名分、言论等,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以行法治。《韩非子·二柄》:“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史记》中多有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因而法家学说又被称为“刑名”、“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②刑罚名称,即刑种。秦汉律刑种散见于各篇。

三国魏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从此形成通例。自《北齐律》始,将刑名和法例合称名例,为律一篇名,至明清相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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