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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智力落后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74页(459字)

关于智力低下与犯罪关系的理论。

智力,是指人们在获得知识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中所具有的心理特性。智力主要表现为抽象思考能力,有效地处理环境、快速而成功地适应新情况的能力。同时还表现为谋略、机智、先见和灵活应变能力。对智力的测量多用智商(IQ)来表示。

最早提出智力与犯罪有关系的是达格代尔。之后,戈达德对“卡利卡克家族”作了调查,证明智力低下的遗传特性及与犯罪的关系。

后来他在新泽西州的少年院作了智力测验,研究结果表明,在少年收容机构的违法少年中,少则28%,多则89%是低能者。他强调低能是犯罪的重要原因。法国的心理学家、精神医学家比纳和西蒙设计了智力测验。

犯罪学家戈德尔特修订了比纳的智力测验法,并于1912年试测了监狱里的罪犯,结果发现罪犯中50~64%有智力落后的现象。

他也认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智力低下。在戈德尔特之后,美国继续调查违法犯罪少年的智力情况,到六十年代末违法犯罪少年与一般少年的智力差距已大大缩小,说明智力落后说已不能完全说明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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