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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通讯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53页(321字)

中国监狱、劳改队狱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指犯人服刑期间与亲属来往信件的制度。在我国,犯人服刑期间可以与亲属通讯,但一律使用信箱代号。犯人发收的一切信件,必须经过管教人员检查。

如果发现有妨碍犯人改造和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信件,应予扣留,并对犯人进行教育。

少数民族犯人与亲属通讯,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犯人与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通信(电报),须经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查批准。非直系亲属,一律不准通讯。外籍犯可准其与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通信。发收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检查。经检查无问题者予以转递。

与其他人的来往信件,均不予转递。不准犯人与外界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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