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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邮汇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52页(271字)

中国监狱、劳改队狱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指犯人与其亲属来往邮汇物品的制度。由监狱、劳改队管教人员转给犯人的包裹,劳改单位必须依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国外邮寄的包裹,由收件人在收执上盖章。劳改单位对寄给犯人的包裹,应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和登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释放时发还本人,或在家属接见时令其带回。发现包裹中夹带违禁品、反动宣传品等一律没收,并报有关部门处理。国外或港、澳、台同胞给犯人的汇款,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犯人向监外邮汇财物,由劳改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能否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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