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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15页(541字)

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宣布。

除《序言》外,一共有30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等等。联合国通过的有关条约、文件,必须遵循《宣言》精神。

《宣言》要求会员国应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其管辖下的领土上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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