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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88页(579字)

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类犯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1)犯罪的土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2)只能由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玩忽职守构成,如果犯罪行为与其所负责的职务无关,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构不成职务上的犯罪。

(3)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会使国家的各项政策受到破坏,名声遭到败坏,法律、法令不能正确执行,有的还会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这类犯罪,根据中国刑法有:第8章规定的渎职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信罪,刑法第2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第3章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的犯罪,第4章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或对人犯刑讯逼供的犯罪,第5章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

此外,军职人员除刑法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的规定外,还有违犯其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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