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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解答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88页(283字)

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公开解答的权利。

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古代罗马,皇帝授予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法律问题的特权。

凡被授予这一特权的法学家,对咨询案件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加盖私人印章后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只对该咨询案件有效。同时,没有被授予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可照常提供咨询服务,但其意见仅具参考价值而无法定约束力。其后,法学家(无论已故的或在世的)对同一问题的一致的解答意见便逐步发展成为固定的法律制度,即使审判人员也有遵守的义务。

如果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解答,则审判人员可以有权自主决定采用那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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