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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页(272字)

1957年6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公布。

共11条。第1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依照法律惩治反革命分子,预防、制止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其他各条则对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条件、纪律、奖惩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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