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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页(377字)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颁布的重要诉讼法规之一。

1934年4月8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是为适应当时的战争环境,坚决迅速地镇压反革命,巩固苏维埃政权而制定的。主要内容为:(1)区保卫局特派员、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民警局、劳动法庭,均有捉拿反革命及其他应该捉拿的犯人之权;(2)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有审讯和判决当地一切犯人之权;(3)县、省两级裁判部、肃反委员会、高初两级裁判所,均有捉拿、审讯、判决与执行判决(包括死刑)一切犯人之权;(4)一切反革命案件,各级国家政治保卫局均有预审权,预审后,交法庭处置;(5)废除上级批准制度,实行公诉制度;(6)实行两审终审制;(7)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其他机关没有逮捕、审判处罚各种犯人之权;(8)过去所规定的司法程序均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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