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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8页(297字)

早期日耳曼人各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

主要有:《西哥特法》、《勃艮第法》、《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由日耳曼习惯和罗法相融合而成,带有氏族公社的残余。法律适用采取属人主义原则,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二者相抵触时以日耳曼法为准。

9世纪后,逐步改变为属地主义。

一般将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杀等,处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即可被任何人杀死;另一类是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如伤害、盗窃、公开杀人等,则由被害者的亲属复仇,后来逐渐以赔偿金代替。日耳曼法对后来的罗马法系和英吉利法系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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