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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与家庭关系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7页(607字)

菲律宾审理、判决少年和家庭关系案件的特别法院。

其管辖范围如下:(1)经城市法院和尼拉第一审法院确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时被告人为16岁以下的案件;(2)关于确认观护、保护、过继养子女、父子关系的案件;(3)关于离婚、夫妇分居和抚养子女的案件;(4)关于市民法第160条、第225条、第252条和第332条各条款规定程序方面的案件;(5)关于申请宣告失踪和变更姓名的案件;(6)关于夫妇分配财产纠纷的案件;(7)关于需要保护和放任儿童的案件。法院在进行证据审程序之后,发现少年犯罪者本人具有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时,对少年应作出包括追究市民责任刑罚的判决。但是法院判断对少年犯适用刑罚,较之将犯罪少年收容于政府的训练设施更有利时,法院可以宣布缓刑执行,将该少年收容于社会福利部进行观护或保护,或者收容于政府管理的任何训练设施进行观护和保护。如果法院认为适当时,也可以将少年交付其他负有责任的收容所收容,直至该少年21岁时为止。

但是这种交付个人观护或保护的决定,应该在考虑社会福利部或政府训练设施的报告和建议之后,才能作出。目前,在菲律宾全国设置了9所少年与家庭关系法院,管理少年与家庭方面的案件。

根据《菲律宾共和国少年与家庭关系法院法》规定,少年与家庭关系法院的法官与第一审法院的法官属于同一级别,领取同一级工资,享有同一特权。它经任命委员会同意,由菲律宾总统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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