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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页(238字)

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连续进行而不得中断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庭审判人员在案件全部审理过程中都不得更换,如更换一人则全案须重新审理;在某一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除正常休息外,不得随意中断,即使有正当理由确需暂时中断的,也不能中断时间过长。不间断原则在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被确认,现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常因素对审判的干扰,以利于作出正确的裁决。在中国,符合法定情形而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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