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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畏惧刑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页(296字)

相对畏惧刑罚而言。

指刑罚的作用不在犯罪人心理上产生效应,致使刑罚不能制止或不能完全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刑罚效力是巨大的,但不是无限的和万能的。从心理学的角度,刑罚的效力只是对犯罪心理结构中某些因素起影响作用,而不能影响全部因素。例如对于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生观,对于达到难以克制程度的强烈欲望,对于行为人对挫折和压抑的强烈反应,对缺憾的补偿要求,仇恨心、报复心、嫉妒心,对于行为人的某些强烈的犯罪动机和犯意以至犯罪决意,对于某种程度的精神异常和变态心理等,则很难发生较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将不顾刑罚的严厉,仍可作为,只图一逞,不顾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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