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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接触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页(541字)

埃德温·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

受到一些西方犯罪学家的支持,同时也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该理论继承了1890年塔尔德提出的“模仿规律理论”,被认为是第一个纯社会学理论。

它注重于社会关系交往的频繁性、强度和作用问题,强调必须掌握使个体受到影响的那些行为模式的机制。具体包括以下观点:(1)犯罪行为是学会的,同时在同其他人交往过程中也受到影响。(2)犯罪行为主要是在集团中学会的,因为集团中的关系具有直接的和个人的性质。(3)学会的犯罪行为包括:掌握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动机、意图和观点的特殊倾向以及行为的合理化。

(4)动机和意图的特殊倾向,是在把法律规范作为有利的或不利的东西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形成的。(5)一个人变成犯罪者是由于在他那里有利于破坏法律的估价优势绝对超过不利于破坏法律的估价。(6)在同犯罪行为模式和非犯罪行为模式接触中,学会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任何其他学会过程中起作用的所有机制。(7)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需要和价值观的表现,但它却不能对此作出解释,因为非犯罪行为也表现出同样的价值观和需要。萨瑟兰《犯罪学原理》一书畅销50年之久,被誉为犯罪学领域中最有生命力的着作之一。(参见“不同联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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