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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既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页(194字)

“溯及既往”的对称。

即刑事法律适用于它施行之后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对新法律施行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般采取两种原则:(1)从旧原则。即不论新旧律对同一行为处罚的轻重差别,一律按旧律处理,不受新律影响。

(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犯罪时的旧律,若该行为在新律上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则适用新律。中国刑法采用后一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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