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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得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6页(180字)

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罪名。

指做了律令没有禁止,但按理不可以做的事情。汉代称不当得为。唐律称“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

《唐律疏议·杂律》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

”不应得为实际是封建法律规定的法外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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