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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6页(292字)

对未经起诉的事实和人犯,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

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首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起诉,民事诉讼中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可受理,并在审理中不涉及起诉事项与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内容。不告不理最初出现于奴隶制罗的诉讼活动中,以后在长期的封建法制及资产阶级法制中均沿袭并发展了这一原则。在中国,民事案件一般需有原告人诉讼请求才得受理。

但在刑事案件中,除法律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外,不受是否有原告人或被害人控告的限制,也不受控告内容或上诉范围的约束。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起诉或上诉内容实行全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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