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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0页(223字)

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没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

确认无责任能力的标准:(1)责任年龄。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人,生理和智力的发育尚未成熟,缺乏知识和经验,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能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为无责任能力。(2)精神障碍。

患慢性精神病或者处于一时精神错乱的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亦为无责任能力。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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