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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1页(432字)

无法律规定的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是犯罪学家埃德温·舒尔1965年提出的新概念。被美国有关文献称为无被害人犯罪的25种犯罪有:(1)贩卖海洛因;(2)贩卖可卡因;(3)施行非法堕胎手术;(4)贩卖儿童色情刊物;(5)经营卖淫业(拉皮条);(6)吸食海洛因;(7)放高利贷;(8)贩卖大麻;(9)吸食可卡因;(10)在大街上以同性恋行为赚钱的成年男妓;(11)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12)出售“违禁的”酒类;(13)在公共休息室内自愿搞同性恋者;(14)“街头”妓女;(15)经营一种被称为“数字骗局”的赌博活动者;(16)在私宅(违禁卖酒的酒店)开设“深夜酒吧”者;(17)吸食大麻;(18)“应召”妓女;(19)经营涉及赛的赌博活动者(赌注登记者);(20)经营涉及足球赛的赌博活动者;(21)没有执照在星期日售酒;(22)卖淫活动中的嫖客;(23)出售成年人色情刊物;(24)在校园内游荡;(25)公开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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