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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页(463字)

以个人的价值定向,追求期望和适应等为整体研究对象的理论。

西方犯罪学家认为,个性和同一性组成了社会相互作用的基础。当个性与社会角色统一时,就会减少或消除与社会相离异的行为。

当个性与个人的欲望和所担负的社会角色不同一时,就会产生个性危机和个性冲突,结果导致偏差行为或犯罪行为。罗伯特·默顿根据个人的年龄、性格、意志和文化修养等程度的不同,把个人为适应挫折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分为5种类型:(1)适应;(2)改革;(3)宗教仪式;(4)退却主义;(5)造反。

这5种类型依次递增,直至使人们超脱出社会规范的限制。犯罪行为是克服个人愿望与实现这种愿望的可能性之间的脱离。少年时期体验到的个性危机对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年龄成熟过程中,少年的生理、心理成熟处于亢奋阶段,社会角色和文化角色定义的混乱加强了少年在成年人中寻找位置时的不稳定性,其表现欲与“重新评价”“楷模”的反对权威欲,常常使其心理受到严重伤害,结果发生与法律的冲突。

因此,个性的整体化在某些程度上是最好的社会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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