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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2页(435字)

中国人民在实践中创建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群众性组织,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它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主要作用是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纠纷,促进安定团结,防止各种民事纠纷激为刑事案件。调解,是指闹纠纷的各方对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有关证人的陪同下,向某个调解组织或其某个成员,分别陈述发生纠纷的情况,由调解组织或调解人本着促进团结的原则,向纠纷各方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使其矛盾缓和直至圆满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既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司法机构,而是一种群众性组织,因此,它对纠纷的解决和处理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城市一般以派出所或街道辖区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

其组织机构由群众选举产生,组织系统按层次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令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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