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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2页(273字)

17世纪英国国会通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

辉格党为反对斯图亚特王朝任意逮捕并无限期监禁其党徒,拟定草案交国会讨论。同年5月26日英王查理二世被迫签署。共20条。规定在押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状;有关官吏接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在押人提交法院并说明拘捕理由,违者处以罚金,如再犯将被免职。

经法院审查,如果认为无正当拘捕理由,即应释放在押人。法官接到提交的在押人,应于2日内作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择的决定。

被释放人不能因相同指控而再次被捕,违者亦处罚金。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叛逆罪和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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