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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页(479字)

西方犯罪学家提出的一种预防犯罪的理论。

TAP是警察到达犯罪现场所需时间总量的英文缩写。英美等国家直接使用该符号表示。

该理论认为,警察到达犯罪现场的时间快慢对预防犯罪有着重要作用。从犯罪发生到警察到达这一时间总量包括3种时间量:(1)发现犯罪的时间,即从犯罪开始到被发现为止。发现的途径包括受害人报案,过路人、保卫人、门卫、巡逻人发现等。(2)警察机构人员发现犯罪的时间,即从犯罪现场发现后到警察机构知道为止。警方发现的途径包括目击报警、现场自动装置向警方发射的信号等。(3)警方人员到达犯罪现场的时间,又称警方反应时间,即从警方得到信息后至到达犯罪现场为止。

上述3个时间总量统称为TAP,在这段时间内速度愈快,愈易于预防并制止犯罪;反之,犯罪就易于发生,犯罪人就易于逃跑。在3个时间量中,国外一般认为警方反应时间最关键,主张以现代化的电子自动设备建立健全各种通讯联络网。

也有一些犯罪学家指出,要达到预防、制止犯罪的目的,只是警方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是不够的,还要包括把犯罪人及时捉拿归案,不能让他们有逃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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