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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页(280字)

中国封建法律谓常赦所不宥的十种重大罪名。

《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持标篇首,以为明戒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汉后渐有大逆、不道、不敬、不孝诸罪名,至北齐而成“重罪十条”,即: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隋《开皇律》改称“十恶”之名: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唐律同隋。

犯十恶者,不得有议、请、赎、减之特权。遂有“十恶不赦”之说。

此后,除元代改为诸恶外,相沿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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