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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协调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319页(363字)

研究法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协调现象从而探索各种法律行为之间存在的协调规律,研究建立法制协调机制的科学。

是法学与协调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律协调学主要研究对象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协调关系:①法制系统外部的协调关系。

法制系统要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及文化水准相协调,这就要求用立法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政治制度的稳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②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关系。

一方面要求立法系列、执法系列和辅助系列的相互配置、协调一致;另一方面要求立法、司法及其配置系统内部本身相互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相互协调。作为一门学科,它有两个特点:①研究角度广。

从整个法律系统及社会各系统之间的关系着手;②研究方法新。除了哲学分析外,还借鉴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组织行为学、协同学等新兴学科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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