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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318页(476字)

运用社会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研究各种法律行为、法律的起源和本质,以及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从而揭示法律和社会之间内在联系的科学。

是介于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古代的许多思想家都探讨过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但直到近代才对此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1892年意大利社会学家戴奥尼西奥·安齐洛蒂(1867-1950)正式提出“法律社会学”这一概念。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日益加深,犯罪成为严重的社会现象,法律社会学才逐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其中,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1922)和美国法学家庞德(1870-1964)被公认为这一学科的奠基人。法律社会学的核心观点认为:法律制度是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习俗等社会现象密切相关的一种社会制度。作为一门学科,它有如下特点:①整体性。把法律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结合起来加以研究。②效用性。把对社会行为的控制及社会实际效益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

③防范性。把法律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作为其控制的手段。

④多样性。以社会调查为中心,采取多种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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