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行为科学辞典

良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276页(479字)

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指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善恶和应负的道德责任的一种稳定的自觉意识。是一定的道德认识、情感意志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

一般来说,历史上持唯心主义哲学观点的伦理学家把良心归结为“理念”、“天理”和神的启示,或看成是“仁爱的情感”表现。德国哲学家里格尔已看到良心和客观义务的一定联系,但他又归结为“绝对精神”在个人意识中的体现。持唯物主义哲学观点的伦理学家,否认良心来自先天的情感或理性原则,承认良心是后天形成的。英国经验论者洛克把良心的来源和社会环境、风尚联系起来;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把良心和履行对他人的义务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看到良心是社会的产物。

但他们只把它看作是人的自然本性的表现,看不到良心的阶级性和历史性。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良心是社会的、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是人们内心的自觉的道德意识,是一定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反映。在阶级社会中,良心具有阶级性。良心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判断、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上一篇:启发 下一篇:初级社会关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