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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253页(430字)

解释道德的性质和目的的伦理学说。

希腊语又译为享乐。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德谟克利特的道德哲学。后来在卢克莱修、霍布斯、洛克以及18世纪德国唯物主义者和英国功利主义者的论理学说中,得到贯彻和发展。快乐主义的基本特点是用纯粹生物学或心理学的观点,把人类多种多样的、具有社会意义的需要,仅仅归结为追求快乐,认为只有肉体的或心灵的快乐状态才是唯一可求的和合乎人性的,快乐就是善,是一切道德要求的全部内容和唯一要求。

快乐主义的极端表现就是享乐主义,其典型代表人物是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它与禁欲主义相对立,反对宗教道德的仁爱和道德说教,试图从肯定物质利益和现实生活享乐方面解释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在历史上曾有过一定进步意义。但它从抽象的人的感官需要出发,离开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和人的社会实践,不能科学地解释道德现象,并且带有强烈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性质。它在理论上往往导致伦理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在实践上表现为腐朽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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